A2:應依本校「國立臺北大學學生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於出國前提出申請,經核定後,辦理出國選修手續,並於返國後二個月內提出學分採認申請。應檢附在校外成績相關文件,如外國大學所修習之全部科目及學分之正式成績章或成績證明書、以授課滿18小時採計1學分為原則,故須出具該科授課時數相關證明書等。若出國修習之學分係採歐洲學分互認體系(ECTS),原則以2ECTS等同1學分(可先洽國際事務處確認)。

外國大學所修習之科目,可依上述辦法第七條(務必詳閱)提出學分採認申請,經認定後可採認為本系畢業學分之「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惟不得超過上限(依入學年度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