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進修學士班學生至少須修滿130學分(含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合計至多22學分)始得畢業:

總畢業學分 = 校定共同必修 (含通識) + 本系必修 + 本系選修 + 共同選修及外系 (不得超過上限)

  • 關於必修學分採計:本系必修科目除情況特殊者外,不得至外系修習。即必修課程之必選修系級應為經濟學系。
  • 關於選修學分採計:修習「必選修系級」為經濟學系之選修課程即為本系選修學分,如修習之選修課程為外系開設 (含暑修),科目名稱及學分數及全學年/半學年應與本系選修課程相同,且非通識或共同課程,始採計入本系選修學分 (商用英文學分應依本系選課準則第1條、第2條條文認定)。科目名稱及學分數及全學年/半學年任一與本系不同者,則採計為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有採計上限。科目或內容與本系必修課程相同者,不予採認 (如財政學國際貿易與金融西洋經濟思想史等)。科目名稱與本系選修相同,學分數不同之課程,不予重覆採認。科目名稱、內容相同或近似之課程,不予重複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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