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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分採計

  • 經濟學系進修學士班學生(多元專長培力生除外) 至少須修滿130學分(含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合計至多22學分)始得畢業:

       總畢業學分=校定共同必修(含通識)+本系必修+本系選修+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不得超過上限)
       詳細畢業學分結構敬請參閱下方附件與選課及畢業學分 Q&A

  • 關於必修學分採計:本系必修科目除情況特殊者外,不得至外系修習,即必修課程之「必選修系級」應為經濟學系。
  • 關於選修學分採計:修習「必選修系級」為經濟學系之選修課程即為本系選修學分。如修習之選修課程為外系開設(含暑修),科目名稱及學分數及全學年/半學年應與本系選修課程相同,且非通識或共同課程,始得採計入本系選修學分(商用英文學分應依本系選課準則第1條、第2條條文認定)。科目名稱及學分數及全學年/半學年任一與本系不同者,則採計為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有採計上限,科目或內容與本系必修課程相同者,不予採認(如財政學國際貿易與金融西洋經濟思想史等)。科目名稱與本系選修相同,學分數不同之課程,不予重覆採認。科目名稱、內容相同或近似之課程,不予重複採認(如心理學、社會心理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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