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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定

  • 本系修讀學分規定:

(一)畢業學分至少為34學分。 

(二)本系規定碩士班之必修科目。 

(三)碩士班各學年每學期至少應修習3學分。惟碩二(含)以上研究生,經指導教授及系 主任同意者,得只修習0學分之「論文」科目。 

(四)本系必修科目不得至外系(所)修習。 

(五)承認外系(所)開設課程至多6學分。

  • 撰寫論文
    三峽校區|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博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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