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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Credits, Requirements, and Regulations

以下僅節錄選課及畢業學分常見問題 Q&A 供參考,詳細仍應以本系及本校相關辦法規定為依據

敬請務必詳閱本系及本校相關辦法,以維護個人權益!

畢業學分計算 (以下為一般學生適用,如有申請抵免或免修,應依實際獲准情形另行計算):

1. 依據入學年度參考本系網頁-課程-課程規劃及修業規定 (課程規劃簡表) 及相關辦法-學士及進修學士 (本系選課準則),對照個人成績單,先自行計算。

總畢業學分 = 校定共同必修 (含通識) + 本系必修 + 本系選修 + 共同選修及外系 (不得超過上限)

本系生雙主修或輔系外系之學分應與本系畢業學分分開計算 (詳下方 Q&A 8 之本系生)

可參考本校學生資訊系統 (畢業學分進度表),惟系統辨識科目學分仍存在一定限制,教務處已在系統上方標註「本表目前僅供參考,並非是否可以畢業之認定依據」,請同學務必以本系課程規劃及相關辦法為最後依據。

2. 本系必修科目除情況特殊者外,不得至外系修習。(即必修課程之必選修系級應為經濟學系)

3. 修習必選修系級為經濟學系之選修課程即為本系選修學分,如修習之選修課程為外系開設 (含暑修),科目名稱及學分數及全學年半學年應與本系選修課程相同 (非通識或共同課程),始採計入本系選修學分 (商用英文學分應依本系選課準則第1條、第2條條文認定);科目名稱及學分數及全學年半學年任一與本系不同,則採計為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詳下方 Q&A 3)

4. 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有採計上限。科目或內容與本系必修課程相同者,不予採認 (如財政學國際貿易與金融西洋經濟思想史等)。科目名稱與本系選修相同,學分數不同之課程,不予重覆採認。科目名稱、內容相同或近似之課程,不予重複採認 (如心理學、社會心理學等)。

5. 強烈建議修習超過最低畢業學分,尤其建議多修本系選修學分,以免有任何一科不及格、或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超過上限 (無法採計),即造成畢業學分不足 (延畢)。

6. 本系學生修習輔系或雙主修 (他系) 之學分採計請參考下方 Q&A 8。

如仍有不清楚的地方,請寄信至 econ@mail.ntpu.edu.tw 系信箱,或請於上班時間來電 (02)86741111 分機 67160 或 67161 詢問,來信主旨或內容應詳述班級學號姓名及問題,以利回覆。


Q1:本系學生已申請獲准免修「語文通識-大學英文」,該 4 學分可以加修哪類課程補足?

A1因畢業總學分數維持不變,該 4 學分應加修本系或外系選修課程補足,惟不可修習通識課程。

Q2已申請通過「經濟學原理」或「微積分」等課程學分抵免,選課時仍被擋修?
A2目前選課系統仍無法判別不同科目名稱之「抵免」,敬請寄信至本系信箱 econ@mail.ntpu.edu.tw,信件標題:請開課程白名單 (學號姓名),提供擬修習所有課程之科目名稱及流水號,系辦確認抵免後會協助開放選課。

Q3:當年度未開設之本系選修課程,如選修外系開設之相同課程,可以採計為本系選修學分 (含雙主修加修本系專業選修課程)?
A3:科目名稱、學分數、全學年或半學年等與本系選修課程完全相同者 (非通識或共同課程),可以採計為本系選修學分;科目名稱、學分數、全學年或半學年等任一與本系選修課程不同者 (非通識課程),僅能採計為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 (不得超過上限),經申請獲准抵免者則依獲准結果計算。修習本系為雙主修之學生抵免本系專業必修科目後,雙主修學分不足部分,應加修本系專業選修課程 (不含「其他」領域) 補足之。若加修之選修課程為外系開設,科目名稱及學分數應與本系相同,並經本系同意 (須申請雙主修抵免),始採計為本系雙主修學分。

Q4:本系學士班學生(含雙主修、輔系)選修本系進修學士班開設之課程,可以採計為本系(含雙主修、輔系)畢業學分?
A4: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之必修課程,不得相互選課,但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向度通識課程;二、應屆畢業生需重、補修之課程;三、因雙主修、輔系而致必修課程衝堂,或進修學士班之師資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經該課程任課教師、開課單位及學生所屬學系主任同意者 (師資生須加會師資培育中心)。

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之選修課程,開放互選。
依校方規定,一至三年級必修課程互選不開放線上選課,須先紙本申請,經同意後,於期限內送課務單位辦理選課。
本系學士班與進修學士班 (含雙主修、輔系) 學生符合「國立臺北大學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互選課程辦法」之規定互選課程,可以採計為本系 (含雙主修、輔系) 畢業學分。

Q5:我對通識課程有興趣,超修之通識教育課程學分數可以採計為本系畢業學分?
A5:本系畢業學分中之通識課程學分數依照校定必修課程總學分數規定 (敬請詳閱本校通識教育中心及教務處網頁),超修之通識教育課程學分數無法採計為本系畢業學分。

Q6:有關轉學生、重新取得學籍之新生、轉系生學分抵免規定
A6:
轉學生、重新取得學籍之新生:
擬採認畢業學分之所有科目 (含本系、及未來可能申請之雙主修、輔系) 皆應申請抵免,通過抵免之科目學分將於成績單註記抵免 (即曾修習過該課程),惟通過抵免之科目學分是否能採認為畢業學分,仍應依本系選課準則及雙主修、輔系 (他系) 規定審核認定之,如不符合規定,仍無法採認為畢業學分。
轉系生:
1. 共同必選修科目:已在本校修習之校定共同必、選科目,直接承認,不須辦理抵免。 惟向度通識畢業學分之認定依畢業時所屬學系及雙主修學系認定之。(敬請務必詳閱選課系統之各科目備註說明)
2. 非修習本系之必修課程應申請抵免 (含微積分、會計學、統計學及商事法)。
3. 本校外系課程與本系選修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及全學年或半學年相同,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中的本系選修學分,免申請抵免。
4. 其他本校外系課程 (科目名稱及學分數及全學年或半學年任一與本系不同) 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中的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免申請抵免,惟不得超過上限。
非上述情形,請洽系辦詢問。

Q7:全年性科目之學分計算
A7:依據本校選課辦法第四條規定,凡全年性之科目,其未經修習上半部或修習上半部不及格成績未滿四十分者,不得修習下半部之課程,違者該科目學分及成績均不採計;但全年性課程內容無連續者,或因課程調整,重補修學生,不連續修習,經各該系 (所、室、中心) 認定後,不在此限。
全年性之科目若只修習上半部,而未修習下半部者;或下半部成績不及格者,其上半部修習之學分數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Q8:有關雙主修及輔系學分採計
A8:敬請務必詳閱本系課程規劃 (本系生、雙輔生) 及本系雙主修、輔系辦法 (雙輔生)。
經濟學系 (本系) 學生
修畢輔系或雙主修規定之學分,得採計為本系畢業學分中外系選修課程及共同選修至多0學分。雙主修及輔系學系應修學分,不得重複 (雙重) 承認於本系畢業學分數內。本系必修及本系選修應修習本系課程 (即「必選修系級」為經濟學系),不得一科目同時採計本系及雙主修或輔系學分,例如:財務管理 (3,0) 為經濟學系課程規劃之本系選修課程,亦為雙主修學系之必修課程,應修習本系課程 (即「必選修系級」為經濟學系),始能採計為經濟學系 (本系) 選修學分,雙主修學系是否採計,則應以申請獲准之雙主修抵免學分結果為最後依據。(本系生)
修習本系為雙主修、輔系之學生
,應依照本系雙主修、輔系辦法與本系雙主修、輔系課程規劃修習本系課程 (即「必選修系級」為經濟學系),所修學分是否得採計為原學系之選修學分,則尊重原學系規定。本系雙主修、輔系應修科目如同時為原學系之必修科目,應依規定申請輔系、雙主修學分抵免,抵免後學分不足,應依規定加修課程補足。雙主修、輔系學分應修習本系課程 (即「必選修系級」為經濟學系),非修習本系課程者,應以申請獲准之輔系、雙主修抵免學分結果為最後依據。修習本系為輔系、雙主修之學生,於申請輔系、雙主修前已修過 6 學分 (含) 以上「經濟學」(包含個體經濟學、總體經濟學) 經本系核准後可抵免「經濟學原理」,否則一律重修。(外系生)

Q9:我修的課程明明是經濟學系的課程,為何在畢業學分進度表列為外系學分 (其他科目學分)?
A9:畢業學分進度表是以入學年度 (如:110學年度) 的課程規劃來判斷,如所修的課程為之後新增或修訂 (如:區塊鍊金融是111學年度新增),系統就會無法判別,這部分我們一直在跟資中研究,希望能有改善。
因此,目前系辦公室會告訴同學畢業學分進度表僅供參考,建議應以成績單來確認畢業學分比較準確。
只要課程的必選修系級是經濟學系,就是本系的必修或選修課程 (學分),請同學放心選課。

Q10:我修的課程明明是外系的課程 (科目名稱與本系課程規劃相同,但學分數或全學年半學年與本系課程規劃不同),為何在畢業學分進度表列為本系選修學分 (系選修科目)?
A10:目前系統僅能辨識科目名稱是否相同,學分數只要等於或大於本系課程規劃科目之學分數,系統就會誤判為本系選修科目,如王小明同學修習了行政系的政治學 (3,3),本系課程規劃的政治學為 (2,2),故該科目的 6 學分,實際應採計為王小明同學的外系 6 學分 (系統顯示的其他學分),故畢業學分進度表僅供參考,必須以課程規劃及相關辦法為最後依據。

Q11:暑修之規定 (含雙主修及輔系)
A11:本系 (含雙主修及輔系) 學生 (1~3年級) 之專業必修科目因不及格、及應屆畢業生 (非暑假後升4年級) 重、補修需暑修,以國立大學開設課程為原則,且科目名稱及學分數、全學年或半學年應與本系相同,始採計入本系 (含雙主修及輔系) 畢業學分。
應屆畢業生選修學分數不足需暑修,比照上述規定辦理,以國立大學開設課程為原則,且科目名稱及學分數、全學年或半學年應與本系 (系選修不足) 及本校 (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不足) 相同,始採計入本系畢業學分。
已錄取本校之準大學生 (已獲大專院校錄取證明之高中生),於完成暑修課程取得成績證明後,應依規定申請抵免學分。

Q12:出國交換之學分採認抵免
A12:應依本校「國立臺北大學學生出國選修課程實施辦法」於出國前提出申請,經核定後,辦理出國選修手續,並於返國後二個月內提出學分採認申請。應依辦法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如外國大學所修習之全部科目及學分數之正式成績單或成績證明書、以授課滿 18 小時採計 1 學分為原則,故需出具該科授課時數相關證明等。若出國修習之學校係採歐洲學分互認體系 (ECTS),原則以 2ECTS 等同 1 學分 (可先洽國際事務處確認)。
外國大學所修習之科目,可依上述辦法第七條 (務必詳閱) 提出學分採認申請,經認定後可採認為本系畢業學分之「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惟不得超過上限 (依入學年度規定辦理)。

Q13:師資培育中心 (以下簡稱師培中心) 教育學程學分是否得採計為本系畢業學分?
A13:依據本校「國立臺北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19條,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係其在主修、輔修系所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但放棄教育學程之修習者,不在此限。師培中心開設之教育專業課程 (成績單上標註 (師培中心) 教必或教選),無法採計為本系畢業學分。師培中心教育學程之專門課程因係各系開課 (成績單標註同外系課程) 可採計為本系畢業學分中的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 (不得超過上限)。若畢業前決定放棄修習教育學程,則所修教育學程課程 (含教育專業課程) 可採計為本系畢業學分中的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 (不得超過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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