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學系學士班學生至少須修滿133學分(含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合計至多20學分)始得畢業:
總畢業學分=校定共同必修(含通識)+本系必修+本系選修+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不得超過上限)
詳細畢業學分結構敬請參閱下方附件與選課及畢業學分 Q&A。
- 關於必修學分採計:本系必修科目除情況特殊者外,不得至外系修習,即必修課程之「必選修系級」應為經濟學系。
- 關於選修學分採計:修習「必選修系級」為經濟學系之選修課程即為本系選修學分。如修習之選修課程為外系開設(含暑修),科目名稱及學分數及全學年/半學年應與本系選修課程相同,且非通識或共同課程,始得採計入本系選修學分(商用英文學分應依本系選課準則第1條、第2條條文認定)。科目名稱及學分數及全學年/半學年任一與本系不同者,則採計為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共同選修及外系學分有採計上限,科目或內容與本系必修課程相同者,不予採認(如財政學、國際貿易與金融、西洋經濟思想史等)。科目名稱與本系選修相同,學分數不同之課程,不予重覆採認。科目名稱、內容相同或近似之課程,不予重複採認(如心理學、社會心理學等)。
- 英語畢業門檻 (原「國立臺北大學經濟學系外語能力指標檢核辦法」已廢止):
- 通過標準請見國立臺北大學外語能力指標檢核辦法。
- 請下載「國立臺北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經濟學系外語能力指標檢核認定申請表」(下方附件)。
- 修習通過所屬院或系指定之英語授課專業(EMI)課程者申請流程:持申請書及證明文件→院辦或系辦核章→至語言中心繳交文件。
- 修習通過其他課程或持語言檢定證明者申請流程:持申請書及證明文件→至語言中心繳交文件。
- 入學當年度透過「校內英語能力測驗」或「紙本文件申請」達大學英文課程免修/抵免者即等同於符合「外語能力指標檢核」資格,語言中心將依此辦理,不需另外申請。
- 修習「英語精進課程」者,將於期末成績確定後,由語言中心直接於系統核定,不需另外申請。
- 自 110 學年度起,學士班新增畢業規定:自110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班學生,畢業前至少應修畢取得本校或臺北聯合大學系統開設之微學程、學分學程、輔系或雙主修任一之資格(本校學則第72條條文),詳細畢業門檻敬請參閱下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