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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定及課程規劃

畢業條件

 

學分規定

碩士班

本系必修  至少 14 學分 

  • 個體經濟學(一)【3,0】、總體經濟學(一)【3,0】、計量經濟學(一)【3,0】、論文寫作【0,2】
  • 依論文方向相關領域,以下3門課至少修習1門
    個體經濟學(二)【0,3】、總體經濟學(二)【0,3】、計量經濟學(二)【0,3】
  • 本校研究生(含一般生、僑外生、陸生)須於申請論文考試前,透過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自我學習,並通過總測驗取得修課證明。未通過者不得提出論文考試申請。

選修

  • 除應用總體經濟學及其他領域(不含財政大講堂)外,本系各領域選修課程皆為 3 學分。
  • 承認外系(所)開設課程至多 6 學分。(詳細規定請詳修業辦法
  • 本系碩士班學生選修同一專業領域學群課程滿 2 門(含)以上,得向本系申請領域專長證明。選修「並列 4 大專業領域」課程,於申請領域專長證明時,同一領域僅限採計 1 門課程。
博士班

本系必修  12 學分 

  • 個體經濟學(三)【3,0】、總體經濟學(三)【3,0】、計量經濟學(三)【0,3】、經濟發展【3,0】
  • 本校研究生(含一般生、僑外生、陸生)須於申請論文考試前,透過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自我學習,並通過總測驗取得修課證明。未通過者不得提出論文考試申請。

選修

  • 除應用總體經濟學及其他領域(不含財政大講堂)外,本系各領域選修課程皆為3學分。
  • 承認外校選修學分,至多 2 門課或 6 學分(限國立大學經濟學相關研究所)。(詳細規定請詳修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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